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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红十字会卫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017-07-03 浏览:4266次

安徽红十字会卫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考试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安徽红十字会卫生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是指由我校组织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的各类课程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考试工作包括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试卷的命制与管理,考试的实施,评卷与成绩报送、复查,考试巡视与督察,考试评估。
    第四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安全、科学、规范、准确、诚实、严谨的基本原则。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都要进行学期考试(考查),实习、实 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学校绝密级材料。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全校考试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务处统一安排。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专业教学计划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编制考试日程、实施考试。
    第八条  学校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校的考试工作;
  (二)贯彻、落实学校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
  (三)召开全校考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考试工作;
  (四)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教务处负责处理校考试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学校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副主考应当严格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考试巡视组和督察组,开展全校的考试巡查和考风考纪督查工作。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建立一支与考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 承担考试有关工作是学校每一个部门、每一位教职工的责任。
 
第四章 试卷的命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工作在教务主任领导下,由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实际为依据,试题内容应当涵盖教学的全部内容,要重点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试题中考核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内容不低于20%。
     第十五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部分课程可以聘请专家命题。
    各门课程应当逐步建立相应的试卷(题)库。教务处应当加强试卷(题)库建设工作。试卷库的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20%。
     第十六条 考试使用的试卷(题)由教务处指定专人从试题库或试卷库随机抽取。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不得改动。如确需变更,应当经教务处分管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 在试卷命题、印制、保管等过程中,应当始终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防止试卷泄密或丢失;应当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潮,确保试卷安全。
教务处统一组织全校试卷的印制。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考试的科目和时间,由教务处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校历公布。
    第十九条 各班级应当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标准考场或少于30人的非标准考场,一般安排二名监考员;超出30人的非标准考场,每超出20人,增加一名监考员,每个考场人数最多不得超出80人。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应当严格履行监考员职责。监考员原则不得由本班任课教师担任。
    教务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将情况及时报告主考。
    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学生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应当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由各班组织学生签订。
     第二十六条 考生凭《学生胸卡》、《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应当遵守考生守则。
     第二十七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考试(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字答卷。
     第二十八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非经校考试领导小组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应当安排专人值班,教务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校考试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应当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系主考应当及时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核查后报校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系主考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校考试领导小组。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校考试领导小组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校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校考试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校统一考试开考时间的,应当由系主考立即报校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十分钟。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报送、复查
 
     第三十三条 评卷工作由系主考负责组织和管理,教研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科应当成立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评卷小组应当在评卷结束后,撰写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卷教师应当是本专业或专业课程相近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三十六条 评卷人员由主考聘任。评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人员守则。
     第三十七条 评卷应当集中时间、统一地点,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八条 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迅速报告系主考。系主考组织查处并将情况报校考试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 考生答卷按学校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四十条 评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进行登分并将考试成绩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成绩评定细则进行课程成绩总评,并按学校规定向系、教务处报送成绩。
     第四十一条 学生若对自己的某科成绩有疑问,可以在评卷后至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查卷面分数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复查卷面分数的范围是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等。执行评分标准宽严的问题,不属于复查范围。
     第四十三条 复查卷面分数的程序是:
   (一)学生持《学生证》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开课系(教学部)主任批准,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主任安排复查;
   (二)复查由评卷组长和教研室主任进行,复查结果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应当予以纠正。考生答卷复查后不论分数增加或减少,一律以复查后的分数为准。
 
第七章 考试的巡视、督察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校巡视组由校教务、纪检、人事、学生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巡视各系考试工作的考前准备、组织安排和考风考纪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校督察组由校教学督导员组成,督察全校考试各方面的组织安排和考风考纪情况,具有下列临机处置权:
   (一)对未按学校规定要求安排的考场、违反考场规则进行的考试,有权进行调整;
   (二)对未按学校规定要求安排监考教师的部门、对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监考教师,有权纠正;
   (三)对各系(教学部)评阅后的答卷进行抽查,对命题的难易、评卷的宽严、考生答卷情况等做出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包括违反有关命题和评卷原则现象)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校考试领导小组对各系(教学部)考试工作做出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制订考试工作人员职责和守则、考生守则,考试、评卷、巡视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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